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