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40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欠款,惟查,被告乙○
○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7年1月
2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
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且不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