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304號聲請人 陳延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温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温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確認相對人為「温柔」或「溫柔」,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