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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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世傑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里鎮○○段144之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補繳相對人林世傑及債務人 陳名耀陳慧燕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聲請狀所附為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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