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60號原告 陳裕芳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 賴雪惠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