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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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及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相關資料勿隱匿)。
二、被繼承人 鄭弘堯 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 鄭邦彥 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載明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正確之訴之聲明),並確認起訴聲明【即原告主張被代位人 鄭良政 應分得之遺產應繼分比例】,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
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