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46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4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21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46號聲請人 吳僑生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21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211號裁定違反憲訴法而提出異議,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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