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怡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清濱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8,6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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