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董須強義務辯護人吳勁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須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對上訴人即被告董須強之居所寄存送達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8月22日即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狄建
法官李冠儀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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