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46,92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46,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