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務人 周芳麒 即 周蘇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