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雯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靖雯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7日執行羈押後,並自103年11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茲因羈押期滿,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黃玉琪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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