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鄭春足
張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辜信雄戴培成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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