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蘇駿杰 被告 馬立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珮瑛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