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 李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被告江陳阿屘
江 張阿却 江金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3月1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