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聰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聰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聰賢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1月3日,於民國90年9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688號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月3日確定,受刑人於90年9月14日因上開案件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1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0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3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