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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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崇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崇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凱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崇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之3罪及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
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附表:受刑人黃崇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3月23日│104年9月間某日│104年10月初某日前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1443號│25892號、第28054號、│25892號、第2805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105年度偵字第3970號│、105年度偵字第39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2月18日│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月11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95號│18547號│18547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10月初某日前之不│104年7月間某日│104年4月間某日│││詳時間│││├──────┼───────────┼───────────┼───────────┤│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5892號、第28054號、│25892號、第28054號、│25892號、第2805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105年度偵字第3970號│、105年度偵字第3970號│、105年度偵字第39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事實審├──┼───────────┼───────────┼───────────┤││判決│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547號│18546號│18546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期徒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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