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10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2
月22日桃警分刑字第09510007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
元。扣案之摻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貳包(毛重壹點肆公克),沒
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月1日凌晨2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3樓之2「48街舞廳
   」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
命。
(二)扣案第三級毒品K他命2包(毛重1.4公克)可按,以及被
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承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2包為其所
有。
(三)經警察於上揭時、地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各
1張附卷可稽。
(四)被移送人經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K他
命陽性反應,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
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法行為之程度、及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非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作業個別查詢畫面1
份附卷可佐,以及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前揭非行,犯後態
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第三級
毒品K他命2包(毛重1.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1條之1規定
,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1項第2款之查禁物,是則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
屬第三級毒品,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陳月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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