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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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63號原告 張詠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登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