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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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9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哲楊明俊 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撤銷之標的):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5(面積111㎡35700元/㎡1/5=792540元)、46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1152(面積167㎡35700元/㎡19/1125=100690元)及同段87建號建物(28萬元×1/5=5萬6000元);全部合計新台幣94萬9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350元。
原告應於七日補繳。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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