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938號聲請人 潘宏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 温榮烽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名下查無財產,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60,000元。(依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