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 金妍希 即債務人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並應繳納如說明所示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420元,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修丕龍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式:(1+12)×10×34=4,42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據聲請人所陳債權之種類俱為「信用卡債權」、「信用貸款」、發生原因為薪資不足維持一家三口之日常生活開銷與負擔房貸,請陳明各項債權係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用卡或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使用,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以何等財力證明文件、貸款用途、消費原因,不得僅陳明為信用卡債務)及聲請債務清理前之清償情形,另請說明房屋購買時間、貸款額度、年限、每月繳納房貸之數額、聲請人繳納房貸情形、至目前為止與前配偶是否按期清償及清償款項來源為何?
三、請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101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現居住房屋之建物謄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同時說明現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現居住處所租約於103年12月31日屆滿後之聲請人居住地址。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即父親 金竹雄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金竹雄、聲請人所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子女金○○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若無,則其二人現住地為何地?
六、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金竹雄、金○○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七、請說明受扶養人金竹雄、金○○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人數、姓名,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一併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說明與前配偶 沈彥 就子女扶養費分配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親屬金竹雄、金○○之100、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說明有無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債權人分配。
十、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金竹雄、金○○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2年1月起至103年12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