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永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永照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傷害、詐欺等犯罪紀錄,素行惡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又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心存僥倖,騎乘重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對公眾行車安全已產生潛在危害,影響整體社會交通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業工而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暨其騎乘機車之犯罪手段較為輕微,及本次犯罪未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264號被告張永照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永照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2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6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746號判決駁回,再經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駁回確定,並於101年1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已構成累犯)。詎猶仍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交通動力工具上路,竟於103年1月2日中午12時至中午1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往其親戚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滿平二街之住處方向行駛,而於同日下午2時42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金門街與溪北路口,為警攔檢並測試口中吐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永照坦承不諱,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各1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永照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檢察官黃惠玲
韓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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