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永平 及永勝飲水設備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