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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