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念慈 即 李莊春蘭 上訴人即被告 謝文章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