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告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松男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被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