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覃秉富 即 覃福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調查程序。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提出益鑫企業社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迄今從事營業活動及營
業額資料(99年1月1日起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㈡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102年1月至103年12月)之平均收
入為20,643元,並無其他收入,與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記載每月收入24,000元不符之原因為何。
㈢依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所載,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4,000元、支出
為25,622元,每月還款金額6,840元如何支應?㈣每月扣薪8,000元係自何時開始?所依據之本院強制執行事件
案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