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抗告人 陳政良 相對人 陳龍毅 兼法定代理人 陳垔蓁 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2月6日所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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