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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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聲請人 劉志雄 (即 劉碧玉 之繼承人)聲請人 劉寶卿 (即劉碧玉之繼承人)聲請人 劉寶猜 (即劉碧玉之繼承人)前列劉志雄(即劉碧玉之繼承人)、劉寶卿(即劉碧玉之繼承人)、劉寶猜(即劉碧玉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劉志雄(即劉碧玉之繼承人)、劉寶卿(即劉碧玉之繼承人)、劉寶猜(即劉碧玉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請具狀到院釋明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