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偵字第19859號)及移送併辦(98年偵字第27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案件,由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將被告移送本院審判,經本院當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現所居住之住所業已遭燒燬,居無定所,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嗣後,本院業於98年12月31日以被告涉犯殺人罪而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茲本院於99年1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被告無力負擔與其罪名、羈押事由相當之保釋金,因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99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