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哀弘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4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對於告訴人所受傷勢是否僅為輕傷或已達重傷,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