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00號聲請人 曾慧敏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處分財產是否為受監護人之利益?為何有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必要?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