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36號原告亞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富順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慶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工程法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