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 呂勝惠
呂瑞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被告嘉義縣六腳鄉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即嘉義縣六腳
鄉六腳蔬菜共同經營班兼法定代理人 呂武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5,10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1,80
3×1,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而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30,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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