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哀弘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4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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