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啟天選任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被告蔡豪鈞選任辯護人 莊宇翔 律師被告 陳信宏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被告 陳惠芳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 律師被告 葉淑文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啟天、蔡豪鈞、陳信宏、陳惠芳、葉淑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