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3號原告 劉莞荽 被告 江俊鴻 李珍慧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