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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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3號原告 劉莞荽 被告 江俊鴻
李珍慧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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