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39號抗告人 魏高明 通訓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通訊址: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5月11日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於104年5月18日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