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號抗告人 邱鈺萍 (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被選定當事人)
吳馨如 (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被選定當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涂予尹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成功大學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凃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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