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3號上訴人 劉莞荽 上訴人與 江俊鴻李珍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6,51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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