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8號抗告人即原告 潘國城 抗告人與相對人 單文程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104年4月30日104年度補字第5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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