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3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告 趙進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013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