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5號抗告人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相對人 陳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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