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95號上訴人 龔周明
温承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温正男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宋郁明 被上訴人 顏俊昌 即保民宮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