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一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一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一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賭博、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一峰(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撤緩字第16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二)另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9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簡字第3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105年2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2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75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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