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55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華倩 關係人 郭敬仁 桃園市○○區○○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奕辰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郭敬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址設:桃園市○○區○○路○○巷○號)為被繼承人林奕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道○段○○○號14樓、民國100年12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奕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奕辰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死亡,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從對上開債權行使權利,為維護其權益,狀請本院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拋棄繼承備查函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305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四、另關於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前經社團法人桃園市地政士公會推薦關係人即地政士郭敬仁(下稱關係人),關係人並向本院表示有擔任本件被繼承人林奕辰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此有社團法人桃園市地政士公會民國106年7月11日桃地士公(十一)字第1060161號函、同意書、公務電話記錄及桃園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考量關係人職司地政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而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關係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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