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暐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暐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暐傑因強制猥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高暐傑(一)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32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二)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自104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上開(一)至(三)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7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8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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