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債權人鋐霖配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上列債權人鋐霖配管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奕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鋐霖配管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還郵政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發票日:105年4月27日金額新臺幣壹仟元。
三、請提出債務人奕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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