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韋翔

代理人 蔡佳渝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韋翔自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所謂「履行有困難」即是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足以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且該條但書規定並未附加「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項但書規定之結果,亦無不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國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24、26號意見可供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且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55萬8,487元,為清理債務,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為債務前置協商,並同意自111年2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6,050元,共分180期,年利率8%之清償條件達成協商,惟聲請人因尚須償還積欠資產公司之債務及學貸,且負擔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於繳納35期後即毀諾。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本件為聲請人毀諾後復提起之更生聲請,依前開規定,本院應先審酌聲請人毀諾,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之情形;如有,再綜合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全部收支、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評估是否不能維持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狀。就此等爭點,分述如下:

 ㈠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⒈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為債務前置協商,並同意自111年2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6,050元,共分180期,年利率8%之清償條件達成協商,聲請人依約繳納34期後,自114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納而毀諾,於114年1月毀諾當時,聲請人任職於動力主義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員一職,每月薪資為2萬8,800元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星展銀行114年3月12日民事陳報狀、聲請人114年3月14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佐(調卷第45至47、53至54頁、消債更卷第155至159、168頁)。

 ⒉綜上,聲請人毀諾時薪資收入雖有2萬8,800元,惟尚須負擔自身生活必要費用1萬7,076元,及聲請人積欠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每月清償金額合計3萬4,109元(消債更卷第12頁),已不足以支付每月6,050元之還款方案,堪認聲請人毀諾確實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還款顯有重大困難。

 ㈡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⒈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聲請人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為前置協商,協商成立後毀諾,嗣並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為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上開星展銀行114年3月12日民事陳報狀等件為憑(調卷第29至34頁、消債更卷第35至37、41、171至195頁),是聲請人主張其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並曾踐行協商程序而嗣後毀諾,且經聲請債務調解,調解不成立等事實,應堪認定。

 ⒉聲請人現積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萬866元、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萬96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萬7,201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萬94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萬1,231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萬5,576元、創鉅有限合夥27萬2,871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0萬7,646元、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萬5,180元、星展銀行27萬7,736元、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4萬2,819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萬8,297元、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萬2,970元(消債更卷第99至147、151至165、235至246頁),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未遵期陳報債權,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聲請人積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萬10元(消債更卷第36頁),是聲請人債務總額至少有145萬4,307元。

 ⒊聲請人現任職於動力主義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門市正職人員一職,每月薪資收入為2萬8,800元,有聲請人所提收入切結書、在職證明書在卷可憑(調卷第43頁、消債更卷第233頁),而聲請人現並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或社福補助、津貼,亦有本院函查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3月4日函、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3月4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3月10日函在卷可佐(消債更卷第93、97、149至150頁),是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萬8,800元,應堪認定,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最近1年臺南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515元,以1.2倍計算應為1萬8,618元,而聲請人主張之每月最低生活費即以此計算(消債更卷第34頁),且聲請人陳報並無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消債更卷第253頁),是聲請人每月必要費用即為1萬8,618元。

 ⒋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8,800元,扣除每月必要費用1萬8,618元後,雖尚餘1萬182元,然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至少有145萬4,307元,如以每月1萬182元清償債務,仍須143期(計算式:1,454,307元10,182元≒143期,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即11年又11個月始可清償完畢。此外,聲請人積欠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銀行、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債務每年所產生之利息高達13萬3,0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每月約增加1萬1,085元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逾聲請人每月可用以清償債務金額,此尚未包含聲請人其他債務未來可能產生之利息,如聲請人每月可用以清償債務之金額,已不足用以清償利息債務,將使本金繼續不斷產生利息,債權總金額不斷增加,聲請人將永無清償債務完畢之日,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為債務清償方案之協商,雖達成協商,惟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而毀諾,嗣並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為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消債事件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消債更卷第49、51至53頁),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五、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更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